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原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解决以往房地产登记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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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收费在登记收费标准未调整前,房地产权利人暂按现行标准交纳登记费用。登记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房地局提出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定。资金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