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聚土网 2016-05-04 17:15
摘要: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28日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确保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有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28日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确保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有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

  公路两侧用地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是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充分保障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平川地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30米,省道为20米,高速公路的为5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建筑控制区外规划和新建村镇、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其外缘与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为5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各镇(社区)、普集街道办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努力营造良好行车环境、人居环境、土地资源、公路资源,加强公路两侧尤其是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路两侧用地规划

  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及各镇办(社区)等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用地规划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公路两边用地范围的规定,完善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加强对公路两侧用地的范围内土地用途管控。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修订和审核城乡建设规划时,涉及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场等的,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以垂直于公路纵向组团的方式进行布局,避免沿公路条状发展,新建项目规划定点应严格按公路两侧用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交通运输局在公路规划公路线位设计应充分考虑公路途经区域的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理好公路安全畅通和服务沿线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出现公路街道化现象。

  三、严格规范公路两侧用地管理

  各镇办(社区)及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划定前合法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由各镇办(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有人签订协议,保证不在原址进行改建或扩建,不改变其使用用途,并做好建筑物独立排水系统和路宅隔离设施。

  (二)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镇办(社区)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立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长效机制。

  (三)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及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追究违反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行为

  (一)对个人或企业未经批准私自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镇办(社区)配合,依法进行拆除。

  (二)未经许可在国省县乡干线公路两侧用地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联合依法予以清理。

  (三)凡在公路特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进行采砂或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遂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进行的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凡未经审批私自在公路两侧设立影响公路行车安全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属国省道的,报咸阳市公路管理局依法拆除,属县乡道路的,由县交通局依法拆除。

  (五)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各镇办(社区)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批准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撤销审批手续,清理在建、已建建筑。

  (六)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加大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有关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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