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暂行办法

聚土网 2016-03-09 17:35
摘要:"徐汇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的科学管理,正确反映本区城市建设发展过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土地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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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的科学管理,正确反映本区城市建设发展过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是指在本区地域内由外资投资内、外销房(或内资投资于外销房)的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历史记录,主要有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市政配套等三方面内容。



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应及时收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指定人员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进展到不同阶段,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就要延伸到相应阶段。对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纳入出让工作的考核范围。



三、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属专业档案范畴,应单独组卷,按项目(出让地块)整理,同一项目(出让地块)的文件是一个整体,按系统整理。使用科技档案装具。



四、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属本区收集和保管的重点档案,按《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收集和保管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区规划土地局应在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六十日内向区档案局登记。



五、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应在本地块《合同》内容完成后六个月内,由业务部门负责整理成卷移交区规划土地局和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档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将负法律责任。



六、区政府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区档案局的联系,出让地块交地验收合格后即通知区档案局,便于区档案局对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受让方单位档案的指导、监督、验收。



七、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档案要注意保密。借阅档案应严格遵守借阅制度,持单位介绍信,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经分管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领导或档案工作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八、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收集要求:


凡是发文单位和收文单位归档时应收集正式文件,盖章后方可归档;凡是签订合同的甲乙方归档时应收集合同正本,其他单位归档可保存复制件;凡是付款凭证,原始件归入交款单位和收款单位的会计档案外,相关单位的《有偿出让档案》中归复制件。



九、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土地出让方面的材料及产生文件单位:


1.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市土地局


2.有偿使用土地合资项目的协议书受让方


3.成立项目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营业执照受让方


4.出让土地地块规划设计的文件市、区规划局


5.关于批准收回XX地块使用权用于批租的通知市、区政府


6.关于XX地块提供土地批租的请示区府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


7.XX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图市、区土地局


8.出让地块地形图市测绘院市房地局资料中心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方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和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


1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签约人的资质证明或委托文件受让方


(二)房屋拆迁及市政配套方面的材料及产生文件单位:


1.出让地块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区规土局、受让方


2.出让地块上水、电、煤、电话等市政配套项目申请与复函受让方、有关配套单位


3.要求拆除出让地块房屋的申请与批复受让方、市、区房产局


4.出让地块动迁用资金来源、房源合同、动迁房屋图纸文件动迁单位


5.申请及办理居民户口冻结的报告和批复受让方或区规土局、区房产局


6.房屋拆迁许可证市、区房产局


7.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市土地局


8.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的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书(包括补偿协议书和委托协议书)动迁单位、被动迁单位或人(由动迁单位归档)


9.关于委托拆迁费的付款凭证受让方、控股公司(由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归档)


(三)其他材料:


1.有偿出让过程中来往文书受让方、有关单位


2.出让地块原貌、签约仪式的文字和声像资料受让方


3.违约赔偿书、赔偿金收据证明受让方



十、本《暂行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与国家和上海市档案局有关规定不相符之处,以国家和上海市档案局规定为准